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二、听证会时间
2025年5月26日上午9时。
三、听证会地点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七楼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62号)。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方式及人员产生办法
1.自愿报名参加:有意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代表、卷烟零售户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报名方式、人数及要求等详见《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见附件2)。
2.特别邀请参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局、市市场监督******检察院、专家学者代表参加(见附件2)。
五、报名方式
1.拟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填写听证会代表报名表(见附件3),并将书面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于报名截止时间前送达我局,所填信息务必真实。
2.报名截止时间:凡申请参加听证会,请于2025年5月8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报名申请。
3.报名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62号。邮编:116011。联系人:郭建希;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代表
产生办法
3.听证会报名表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便民利民、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和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街道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零售点存量和辖区卷烟销量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及大连烟草外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1月底、7月底前对外发布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单元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单元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为绿色表示有许可额度,黄色表示有许可额度但该市场单元已趋于饱和,红色表示无许可额度。
第九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均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条 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街道邻近两个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300米;
(三)每个封闭住宅小区内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不对外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及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周边的零售点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核确认后,可不受上述类型零售点距离限制,但需符合许可证管理及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征收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食品、粮油、蔬菜、鲜肉、服装以及小商品等批发零售的大型综合类市场(主营建材、汽贸、厨具、卫浴等专业市场及生活区惠民市场内超市、便利店除外,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
(一)自主经营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等场所,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超市,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中型超市,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四)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到期未延续被注销的,如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六)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小于30米;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幼儿园灭失或搬离的,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
(九)飞机场、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十)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但需符合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受单元指导数限制:
位于一楼对外开放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受指导数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减半。
第十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市场单元指导数的前提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缩减25%。
第十六条 确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须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
(一)因辖区新增大规模项目,导致人口大量涌入,辖区零售网点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扶持的。
第十七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市场单元指导数: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
(三)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不包含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阳台、窗口、不包含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不小于”“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测量距离;
(四)在测量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四类卷烟零售业态类型时,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业态(设有地面一层对外全开放卷烟经营场所的除外)及雪茄烟专业店,经审核确认后,可不作为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参照;
******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沙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代表采取如下办法产生:
一、听证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听证会代表一经被选定,应当按时亲自参加听证会。
二、自愿报名参加的听证会代表由卷烟批发企业代表1人,卷烟零售企业代表2人,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6人,消费者代表4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2人,共15人组成。
邀请代表******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专家学者等组成,合计5人参加听证会。
三、自愿报名的代表登记报名人数超出规定人数时,综合代表类别、报名先后等因素确定听证会代表。
四、自愿报名登记报名人数多于10人不足15人时,按实际人数组织听证会,不再组织报名补缺;如自愿报名登记人数不足10人,另行组织报名补缺。
五、为体现听证代表的广泛参与性,企业代表应兼顾不同形式企业,个体经营代表应兼顾不同客户种类,消费者代表应兼顾不同年龄段。
六、听证会代表名单将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网站以及大连烟草外部网站予以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3
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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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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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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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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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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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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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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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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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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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时间 |
(此处由烟草工作人员填写,时间精确到报名的时、分) |
健康状况 |
(此处本人注明健康状况、身体是否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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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摘要 |
(如无,则填写“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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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确认 |
以上情况属实。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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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项 |
1、申请人如为卷烟零售户代表,应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2、申请人如为消费者代表,应附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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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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